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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重点问题
●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外国人的待遇
● 外交保护
● 引渡
● 庇护

关键词
国籍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差别待遇 外交保护 引渡 双重犯罪 庇护

第一节 国 籍
一、国籍与国籍法
国籍是自然人与一个国家稳定的法律联系,表示该自然人对该国家在法律上的从属关系。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但是,它也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一)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入籍而取得一国国籍。前者称为原始国籍,后者称为继有国籍。
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主义。混合主义是现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标准。继有国籍的形式有自愿申请入籍,基于婚姻、收养、认领等事实入籍。
(二)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身份。丧失国籍的情况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情况。自愿丧失国籍有两种情形:一是申请退籍;二是自愿选择某一国籍。非自愿丧失国籍主要是由于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或认领等原因而丧失本国国籍。也有由于被剥夺而丧失其国籍的情况。

三、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前者即双重或多重国籍的状态,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后者即无国籍状态,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国籍抵触的产生是因为各国法律在出生、婚姻、收养或认领、剥夺国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各国以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等多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中国现行国籍法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这部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
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的人。根据国际法,一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法律加以规定。

二、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1.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至于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国人一般不能享有。
2.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适用于经济和贸易方面。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根据国际实践,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给予邻国的利益和特惠;(2)关税同盟内的优惠;(3)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域内部的优惠;(4)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3.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基于种族、宗教、政治等方面原因的差别待遇,构成歧视待遇,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各国一般不禁止外国人为合法目的的入境,条件是互惠并要求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国家不得禁止外国人出境。但如果有尚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未付清捐税或债务,则可阻止外国人出境。对于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其按照居留国法律规定带走合法财产。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外国人入境应提出申请,提供有效护照和有关证件,办理签证,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居留证件。外国人在华的正当权益受到保护。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民事案件尚未了结;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需受追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二、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本国国民,即国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

三、外交保护问题的新发展
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外交保护专题。

四、“卡尔沃主义”和“卡尔沃条款”
对于“卡尔沃条款”,现今国际法学界公认,即使外国人在契约中作了不请求本国保护的承诺,它也不能禁止外国人的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

第四节 引渡和保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一种司法合作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1.请求引渡的主体
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有罪犯国籍所属国、犯罪行为地国、受害国即犯罪结果发生地国。
2.引渡的对象
即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他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被请求国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此即“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3.可引渡的犯罪
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且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这叫“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习惯规则。
4.引渡的程序
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书、佐证文件和随后的函件应通过外交渠道在司法部或缔约国指定的任何其他当局之间直接传递。被请求国应依其国内法程序处理引渡请求。引渡请求需经被请求国的主管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引渡的决定。
5.引渡的效果
请求引渡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
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引渡法》由总则、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和附则四个部分组成,分别规定了引渡的原则、条件、程序、审查机关和执行等。

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以保护。庇护是国家的权利,主要根据是国内法。
(二)庇护的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犯有危害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之人,不得视为政治犯。
(三)庇护的发展和实践

参考书
1. 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2. 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更新日期:2008/6/29
阅读次数:7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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