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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组织法

重点问题
● 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 联合国主要机关的职权及活动程序
● 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法律特征
● 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上的关系

关键词
国际组织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 多数表决 联合国主要机构 加权表决 协商一致 大国一致原则 联合国专门机构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 非政府组织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指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国际组织是若干国家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条约而建立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国际组织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家之间的组织。
2.依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而创立。
3.设有一套常设组织机构。
4.具有自主性。
国际组织法就是用以调整和规范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涉及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参与者、组织结构与职权、议事规则与表决制度、组织决议的效力和实施等。

二、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
国际组织准备和初步发展时期:19世纪的“欧洲协调”和国际行政联盟。
国际组织的大发展时期:20世纪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是两个标志。尤其是以联合国的建立为标志,国际组织发展到另一个新阶段。这突出地表现在国际组织的发展出现了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组织迅猛发展,国际组织的数量激巨增加
(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包罗万象。
(3)国际组织作用的加强。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现代国际组织的分类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较常见的分类方法有:
1.依据组织同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间组织。
2.依据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可分为普遍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3.依据组织的职能,可分为一般性国际组织与专门性国际组织。
4.依据组织与成员国主权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格者,具有实现其目的和达成其宗旨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缔约权。
2.对外交往权(使节权)。
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
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
5.特权与豁免。
必须指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来自主权国家在创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中的授予。因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派生的、有限的,其权力与活动都不能超越组织的基本文件所规定的职权范围。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

一、基本文件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有不同的名称,如宪章、规约、盟约、公约、条约或协定等,其规定的都是各该组织的宗旨、原则、法律地位、组织结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与规则、成员国权利义务等。基本文件本质上属于多边条约,具有不同于一般条约的特征。

二、参与者
国际组织的参与者是指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并在其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及某些非主权的地区实体。国家是国际组织的主要参与者。除此外,有些国际组织还允许国家的政府部门、非主权实体、国际组织作为它的成员。
根据国际组织参与者本身的地位及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在会员资格上可分为五种类型:完全会员、准会员、部分会员、联系会员和观察员。
(二)会员资格的取得
国际组织会员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创始取得与纳入取得。各国际组织关于加入条件和接受程序因其性质而不尽相同。在法律上,创始会员国与纳入会员国没有什么区别。
(三)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国际组织的会员资格可因退出或被开除而丧失,也可因某种原因而被暂停。

三、组织机构及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三级机构: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的国际组织还设有司法机关。
1.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国组成,一般称为大会、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在某些国际经济组织中则称为管理董事会。
最高机关的职能是讨论、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与相关事项以及组织内其他机构的职权,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等。
2.执行机关。由一定数目的成员国组成,除非经选举的外,其名额依地域公平分配原则确定,经由最高机关选举产生,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委员会或董事会等。
执行机关的职能是负责具体执行组织所承担的专门性任务。
3.行政机关。由行政首长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通常称为秘书处。行政首长一般称为秘书长或总干事,有些国际经济组织称为执行总裁或主席。秘书长是国际组织的最高行政首脑和对外代表。
秘书处的职能是负责处理国际组织的行政管理事务。

四、议事规则
国际组织主要机构的会议通常有常会和特别会议两种形式。此外,还可依一定程序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表决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各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不尽相同,大致有四种:
1.一致同意。
2.多数表决。现在大多数国际组织都采用多数表决制。
3.加权表决。该表决制度是指根据一定标准,给予成员国不同数量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所谓加权投票权。加权的标准包括人口、出资额、贡献与责任或其他能够显示在该领域重要性的指标。加权表决制主要适用于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实践中有不同模式。
4.协商一致。该表决制度是指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取得一致合意,不经投票即通过决议。

五、决议
国际组织的决议是指组织的各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的决定。决议有不同的名称,如决定、命令、规则、声明、宣言或公约等。这些决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通过该决议的机构的职权和该决议本身所包含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

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四项宗旨,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本身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七项原则。

二、联合国的会员国
1.会员资格的取得
联合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其会员国有创始会员国与纳入会员国两种。凡参加旧金山会议或以前曾签署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宪章并予以批准的,均为创始会员国。其他按《宪章》规定被接纳的国家,均为纳入会员国。《宪章》第4条规定,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经联合国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都可以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1971年第26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一切权利”并将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第2758号决议,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才在政治和法律上得到彻底解决。
2.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对于安理会采取防止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大会可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该会员国的权利和特权之行使;拖欠联合国经费摊款的会员国,其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应缴纳的总数,即丧失在大会的投票权。当会员国屡次违反《宪章》所载的原则时,大会经安理会的建议,得将该会员国从本组织中除名。《宪章》没有关于会员国退出而丧失其资格的明确规定。

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联合国为实现其宗旨,设有六个主要机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1.大会。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下设六个主要委员会、两个程序委员会(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和若干特别委员会。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除安理会正在处理外,可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关于这些问题或事项的建议。
大会每年举行常会一次,通常在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必要时,秘书长经安理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召开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以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的2/3多数通过;其他问题的决议则以简单多数通过。
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的机关,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世界议会的性质。
2.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中处于首要政治地位的机关,由中、法、苏(现为俄罗斯)、英、美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下设军事参谋团、两个常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和其他辅助机构。
安理会是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并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其重要职权包括:
(1)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它可以促请争端各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建议适当的调整程序或方法等。
(2)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措施;如非武力措施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可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包括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和其他军事举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3)其他职能,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应采取的措施;同大会平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等。
安理会的会议有常会和定期会议两种。
安理会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程序事项的决定,以九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之。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则以九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表决之。这就是“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国因此而享有的特殊权力称为否决权。在实践中,弃权不产生否决的效果。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在大会权力之下负责协调联合国经济、社会、人权和文化活动的机关,由54个理事国组成。经社理事会下设各区域委员会、职司委员会和其他辅助机构。
经社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召集国际会议,拟定公约草案,协调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的活动等。
经社理事会每年举行两届会议。此外,必要时还可以举行特别会议。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表决采用简单多数制。
4. 托管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是大会权力下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关。理事会每年举行一届会议。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表决采用简单多数制。
托管理事会目前是联合国改革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5.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法院规约》进行活动。
6.秘书处。秘书处是负责处理联合国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机关,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是独立的国际公务员,只对联合国负责,为联合国工作,不得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的任何当局的指示。
秘书长和秘书处的职能非常广泛,主要包括:负责行政管理、执行其他主要机关委托的任务,对国际争端进行斡旋和调解,管理维持和平行动等。

四、联合国改革
联合国改革是与联合国相伴随的一个问题。但是,目前正在推进的改革比以往任何改革更全面,影响更深远。在机构改革中,安理会改革是核心。经过多年的讨论和酝酿,扩大安理会组成规模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但安理会应扩大到多大规模,新增理事国中是否包括常任理事国,如果增加常任理事国,新增常任理事国是否拥有否决权,以及改革的进度等,这些都存在重大分歧。

五、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指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是政府间的组织。
(2)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
(3)同联合国具有法律关系。经社理事会负责协调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的关系。现在,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的专门机构有18个,大多数创建于联合国成立之后。
(4)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专门机构依据特别协定被正式纳入联合国体系,但是,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一、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与联合国的关系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特定区域内的国家为了共同利益或政策而建立的国际组织。与普遍性国际组织相比,它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
区域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以区域行动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区域组织的存在及其活动不得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区域组织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系,就联合国而言,区域组织处于合作与补充的地位。但是,区域组织本身并不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只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同联合国合作或协助联合国而已。

二、一般性区域国际组织
区域性国际组织可分为一般性区域组织与专门性区域组织。一般性区域组织主要有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非洲联盟、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和上海合作组织。

三、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
1.经济性区域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等。
2.金融性区域组织,如中美洲经济一体化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
3.军事性区域组织。目前存在的主要军事组织是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49年)。

第五节 非政府组织

一、概念
非政府组织是指非经政府间协议而创立的、由各国民间的团体、联盟或个人组成的一种非官方的组织。它可以是国内的、次区域的、区域的或国际的。
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它们是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71条规定了联合国处理与非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即经社理事会可以就与非政府组织有关并属于经社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征询非政府组织的意见。1968年,经社理事会通过第1296号决议及其附件——“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之咨商办法”,具体规定了非政府组织享有咨商地位的条件和程序。该决议为经社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商关系”所更新。
非政府组织取得的咨商地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般咨商地位。第二类是特别咨商地位。第三类是已列入名册。
取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可以指派正式授权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公开会议,可以提出与理事会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它们也可以就共同关心的事项与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磋商。

参考书
1. 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2. 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更新日期:2008/6/29
阅读次数: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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