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差别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的、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承认的基础上的一种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享有这种待遇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对等的利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种待遇时,其他发达国家不要求这种待遇。
授权条款 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时缔约方全体通过的一项决议,授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时,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从而使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在法律上确立起来。
普遍优惠待遇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授权条款建立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待遇的制度。这一制度并没有确立统一的普遍优惠待遇,而是允许各个给惠国自己决定对哪些国家、哪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地位的一种救济,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发展中国家的劣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