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 在不同情况下使用时也称最惠国待遇义务或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根本的制度,它要求进口国对其他外国之间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知识产权等方面,在情况相同的情况下,不实施歧视,给其他任何国家的好处,都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在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方面,基具体要求是不同的。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原则的两个方面。
最惠国待遇的无条件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以受惠国是否给予给惠国某种利益或某种对等的利益为条件。某一种利益,只要给予了一个国家,在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就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无条件,一般应理解为不直接或间接以产品的产地、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国籍、国民的国籍为条件。
最惠国待遇的多边性 是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另一特征和方面。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始,最惠国待遇第一次从双边范围扩大到多边范围,某一成员享有的利益、好处,其他成员同样有权享有,不以其他国家是否对给惠国作出减让或提供好处为条件。最典型的例子是,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根本没有参加与另一方的谈判或作出减让的某一成员,也享有该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好处。
关税同盟 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对组成同盟的关税领土之间的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同盟的每一成员对同盟外的第三国的贸易实质上实施相同的关税或贸易规章。最典型的关税同盟是欧共体,由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丹麦、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25国组成。
自由贸易区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关税领土组成,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关税领土仍然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但对组成领土间的贸易实行减让或免税或提供其他贸易利益,但各组成领土对第三国的贸易实施自己的关税制度和贸易制度。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是自由贸易协定。最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组成。
边境贸易 相邻国家间在距离边境的一定区域内进行的供该区域内消费的免税贸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