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服务贸易 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定义,通常包括下列四类贸易:直接提供境外服务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如旅游)、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建立分支机构)和自然人的存在(如劳务输出)。 商业存在 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