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

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会议上,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部长会议(见第一章-四-1)一致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批准书。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经过15年的不懈努力,中国从此圆了加入世界贸易多边体制的梦。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引起的国内问题,主要是制度调整与建设问题。中国必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建立一个以规则为导向的市场经济体制。除特殊经济区外,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而对于特殊经济区,则必须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到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应适用外国产品正常进入到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税费和措施。

一.加入WTO对观念的冲击
WTO的诸多协议中,几乎所有的协议都以政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除了这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外,更重要的是依据政府权力和法律规范而建立起来的各种体制受到了WTO规则的挑战,政府及市场经营者的观念受到了很大的冲击。
实际上,从我国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政府及政府公务员的观念就受到了根本的冲击。而“入世”更为政府和市场经营者的思想观念加上了一层来自外部的压力。当然,这些观念方面的冲击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但实际上其影响的范围远远超出了新的经济观念的接受。
公平观念
公平贸易原则,或称非歧视原则是WTO法律制度框架中最基本的原则。它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等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切实保护公平的贸易环境。这种非歧视的要求使政府必须平等地对待进入中国市场的所有其他成员的企业、产品或服务。尽管这一原则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早已确定下来,但“入世”使政府更加强化了这一观念。这种观念也成为中国政府及市场经营者审视其他成员贸易措施的标准。
自由观念
WTO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推进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而自由贸易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体现在市场准入方面。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都是确保市场准入原则实现的具体制度。而在这些原则、制度之下,政府及市场经营者对于贸易活动的本质的认识水平,或者说自由贸易的观念对于这些原则、制度的实现发挥着根本的作用。
公开观念
公开透明原则是WTO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而与我国政府以往透明度相对较差的现实相比,公开观念和意识的提高直接关系到这一原则的实现。政府不能再以不公开的“自由掌握的精神”行事,不能够随意变更“游戏规则”而使贸易活动失去可预测性。WTO法律制度中一系列具体制度更使政府树立公开透明的观念,并准备付出更大的努力应对更加严峻的世界贸易形势。
当然,受到WTO影响的观念还有很多,但从根本上讲,这些观念的核心就是要求政府正当地、有节制地行使其权力。这对于受旧有权力观念影响的政府提出了挑战,为市场经营者提供了武器。

二.中国加入以后,应遵守哪些规范?
从法律文件来讲,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范主要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或《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组成(见第二章)。WTO协定规定了WTO组织机构方面的问题,确立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框架,它还附有一系列的协议、规则。包括中国在内的每个成员都应该遵守之。
另外,《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对中国来说也是重要的WTO法律文件,其中规定着中国的权利义务。
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是在1995年WTO成立的时候由中国恢复GATT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转化而成的。工作组有64个WTO成员,其职权是审议中国加入WTO的申请,并向总理事会提交其对中国加入WTO的建议的工作报告,包括中国加入议定书草案。《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就是这个工作组所提交的最终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除导言外共342条,对中国加入WTO所涉及的各个领域的问题的谈判结果都做了陈述,其中41%的条款都已被纳入议定书草案中。
《中国加入议定书》,是2001年11月10日WTO在多哈通过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正式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国加入WTO所承诺的义务,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了中国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统一实施法律法规、政府贸易管制透明度、公正独立的司法审查、自由贸易以及非歧视原则。

三.中国加入WTO以后享有WTO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从而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从权利角度讲,中国享有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以及因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作出的具体承诺而享有的权利;从义务角度讲,中国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以及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所作出的载于《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的具体承诺。例如,尽管根据现有的农产品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对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但中国承诺不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所以,不对农产品提供出口补贴就构成了中国的一项义务。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除《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所载明允许的其他成员对中国的歧视外,任何成员不得对中国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样,对于某一进口国来说,中国产品和服务,与其他成员的产品和服务一样,享有同样的准入条件和竞争机会。
四.WTO的基本原则及中国政府所承诺的义务
1透明度:公布义务与通知义务
透明度原则,对WTO成员有两个要求,一是指为了保证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公布的不得实施,以便其他成员政府、企业和个人能够获得这些信息。这意味着,以前所谓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已公布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的效力
公布义务
中国加入议定书要求中国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及其修订、增补或废除和废除情况,并定期出版该刊物,以使个人和企业能够得到相关信息。中国现在还没有具体指定哪一本或哪一套刊物作为WTO要求的官方刊物,但是,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提供了一个刊物的名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中国加入议定书还要求中国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代表政府,向提出申请的个人和企业提供WTO公布义务所要求提供的有关信息。中国已经为此在2002年1月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内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向提出请求的WTO成员、企业和个人提供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措施的信息。
通知义务
为了确保WTO体制内部的透明,要求WTO成员向WTO提供有关信息以传递给其他成员,所提供的内容包括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产品标准说明、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等。WTO秘书处将在WTO相关机构的协助下将成员政府所通知的文件分发给各成员。通知义务与程序,是WTO这样一个政府间组织及贸易政策实施机制能够正常运行的润滑剂。
1995年WTO建立后,WTO总理事会在1996年决定大幅度增加可以向成员国分发的“非限制性”文件,增加可不受限制地向公众公布的文件的数量和种类,并且WTO文件的网上在线服务迅速发展,这使得贸易商与公众可以和WTO成员政府几乎同时获得其他成员提供的通知。因此,通知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公布的作用。

2 法律统一实施的义务
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贸易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措施。
国内立法的统一性问题
除了对于观念、传统、机制等基础问题的影响外,可以说“入世”对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直接的和广泛的。根据我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将以调整现行法律制度的方式履行相关的义务。
在法律统一实施方面,中国在立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在立法上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统一的问题,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法规的效力冲突解决问题。在中国,有权力制定立法的机构不仅有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效力;省级人大以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及较大市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在其辖区内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WTO所规定的原则比如国民待遇原则及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中央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立法的时候需要适用,地方立法的时候也应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因为加入WTO的主体是国家,地方立法违反WTO原则时,对之负责却是中央政府。所以地方立法时,应全面考虑宪法原则、中央法律法规以及WTO的规定,而不能只顾一地之利。另一方面,法律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在实践中,中央部委规章与省级政府(包括较大市)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宪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给法律的统一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
法律法规的清理
根据WTO规则,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与WTO相一致。在加入WTO之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便根据WTO协议的精神,修改了商标法、专利法、三资企业法等,在入世后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重法律。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法、信托法、等重要的法律。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等也在制定过程中。
国务院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特别是与经济管理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对数以千计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大批与WTO协议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对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进行了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也对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一些已经明显不符合WTO法制原则的司法解释。
地方涉外经济法规、规章也进行了清理工作。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正确贯彻国内立法的规定和WTO规则的精神,除了法律条文的起草工作外,法律解释工作也对立法意图的正确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0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包括WTO协定)作了规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为确保实现我国政府在加入WTO协定时的承诺和履行国际法上的其他义务提供了条件。
司法上的统一适用
法制统一除了立法、执行上的统一外,司法上的统一是另一项基本保证。这就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统一司法标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为最终、最高的依据,以司法工作特有的方式纠正法制不统一的情况。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规范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性司法文件(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做法,统一了司法解释权。另外,法院系统还正在研究采用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司法标准方面的指导,以适应法制统一的要求。

3 司法审查的义务
除了立法工作和管理工作外,WTO规则还对解决相关纠纷的机制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中国加入议定书规定,中国应有公正的、独立的法庭对行政机关所做的所有与WTO相关条款有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及时的司法审查
独立性
法庭的独立性是WTO规则要求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我国的审判独立提供了宪法保障,相关法律也为此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努力实践着宪法的独立审判原则。法院也正在研究司法改革的整体方案,以期从根本上消除来自各方面的不当干扰,实现公正、独立审判。
公正性
法院的独立地位和科学的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在程序制度建设方面,我国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其他各项审判程序改革措施都为此提供了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涉外商事案件、涉外行政案件等都规定了适应其特别要求的特别程序,以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公开性
公开审判是中国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也是WTO规则的要求。所以人民法院在强化公开性方面还要根据新标准做更大的努力。人民法院不仅要做到裁判程序的公开,还要做到裁判理由的公开。这就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同时,注意其说理性,使裁判结果建立在充分、合理的理由之上。法院的裁判依据也要公开。除了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外,其他任何未公开的内部意见、不规范文件都不应当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能成为妨碍法官依照法律独立审判的障碍。同时,法院还要保障公众了解司法程序的权利,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旁听法庭开庭审判,同时也发挥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审判权的内容的扩大
根据WTO规则的要求,一部分原来不属于或没有明确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将逐步实现由法院管辖。例如,政府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政府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将通过立法的方式逐步纳入司法管辖的范围。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好组织、人才、程序建设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适应“入世”的要求。

五 加入WTO对体制改革的要求
政府对各项体制的调整
“入世”对中国的对外贸体制、产业结构、市场运行机制、财政金融体制、税收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虽然说这些体制的建立与改革需要立法的支持,但在中国当前的形势下,这些体制多数是靠政策建立的,所以也需要依靠政策的手段加以调整和改革。而这项责任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这将意味着,中央政府将在其承诺的时间限制内完成体制改革工作。对于体制改革的成果,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手段确定下来,这便实践了我国政府“入世”的承诺。
管理方式的改革
“入世”后,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新的要求,因此政府应当更多地运用引导式的管理方式,而不是指挥的方式。我国的“入世”已经标志着我国的经济已经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已经完全转变,当前的实际也表明我国政府在市场上的管理活动方式仍然存在问题。例如,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和管理,而不是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公平的市场竞争提供便利的条件,而不是作为竞争的一方参与其中。政府应当为所有进入市场的企业营造统一、开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
制定管理规则,重点在于纠偏
政府的管理方式的改革可能体现在某一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的身上,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当为市场提供一整套完备的管理规则。一套统一的规则即可以将成熟的管理方式规范化,更重要是可以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并能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获得平等的对待。同时,政府的职能还应当充实、加强其“守护者”的作用,对于违反规则的人给予相应的矫正或制裁,纠正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运行。同时,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规则必须公开。根据WTO规则的要求,所有作为政府行为依据的规则都必须公开。除了依据的规则外,政府的行政程序过程也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让行政相对人知晓,尽量减少暗箱操作。
政府机构改革
为确保政府职能的实现,必须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政府组织体系。首先,政府的职权、行政职权的程序都必须依法律而定。这就要求完善我国的行政机关组织法与行政程序法。第二,政府机构的构成必须符合科学,符合“入世”的需要和政府科学管理的要求。第三,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是“入世”后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中立、稳定和职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是确保政策稳定、效率高的基础。

六 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的身份:
在中国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中国一直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立场。但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其他原因,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义务和作出的承诺,在某些方面超出了一般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
对于中国根据议定书所承担的具体义务和承诺,参见第20章中国的权利和义务。

前          言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述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与规则  

第三章 多边贸易制度的基本原则及经济基础

第四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效力和实施  

第五章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第六章 争端解决制度  

第七章 最惠国待遇

第八章 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第九章 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第十章 多边贸易制度下的双边关系  

第十一章 义务例外

第十二章 关税与其他边境措施  

第十三章 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

第十四章 反倾销措施  

第十五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第十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

第十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十九章 服务贸易规则

第二十章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章 问题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