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有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但应清醒看到这一优惠待遇的局限性。
首先,WTO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中,特别强调对最不发达成国家的优惠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削弱了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其次,在许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中,大多是抽象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给予特别关注”、“给予考虑”等。如何实现这些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渠道和方式,发展中国家所享有所谓的特殊优惠待遇,因而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第三,量化的特殊优惠所带来的问题。例如履行WTO义务的期限虽然已经得到延长,但是,有的延长期已经届满、有的即将届满,而发展中国家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
最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多是自主的,发达国家可以随时撤销优惠。在约束税率越来越低的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的低税率或免税,其作用也被相应削弱。也就是说,在发达国家间的关税与对发展中国家的关税额越来越接近的情况下,如2%和0.5%,与5%与0.5%相比,其优惠度减少是很明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