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协议中,都有规定减轻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义务,或规定了过渡期,从而延长其履行义务的期限。
例如,在对发展中国家比较重要的农业领域(见第十七章 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制度),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水平高于发达国家,综合支持量的削减程度低于发达国家,削减的期限也比较长。
在补贴领域(见第十五章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延长其实施某些义务的期限,并允许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履行进口替代补贴项下的义务。如果是与私有化有关的补贴,不属于可诉补贴。
在知识产权领域(见第十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可以延期5年实施一些重要义务。
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实施中(见第十四、十五、十六章),对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产品规定了可以忽略的数额。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见第五章 争端解决制度),发展中国家有权利要求至少应有一名专家组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