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利益的承认

从1947年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来看,它只有三部分内容,制度上并无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1965年增加了《贸易与发展》作为第四部分,正式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规定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由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不要求发展中国家以同样的优惠待遇对待发达国家。)概念。
1971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大会通过决议,对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待遇予以10年期豁免。1979年11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全体通过了
《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的参与》,被称为授权条款,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获得了永久性的法律依据。由各发达国家自己决定给予发展中国家不要求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又再次确认了上述授权条款

在世界贸易组织规范中,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给予了承认和重视,并通过具体规则来实现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