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往往会有意无意地采取违反国民待遇的措施。在最惠国待遇被普遍接受之后,国民待遇问题可能成为阻碍外国产品或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主要障碍。自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在所有的争端中,有关国民待遇的争端最多。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中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外资企业在税收上享有超国民待遇。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内外资企业将一视同仁、实行统一税法,一方面要给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要取消其超国民待遇。对外商企业法中过时的、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条款的修改,将有利於解决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中国利用外资水平。
在中国,以''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借口、出于对本地经济的保护而对外地产品增收高于本地产品的税费,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进口产品上,则正是国民待遇原则所禁止的。即使某地的地方产品的平均待遇低于进口产品,但只要一个产品的待遇高于同类进口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从而可能导致两个国家之间的纠纷,使得中国有可能被起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对中国的指控有可能从国民待遇义务入手。
我国的中央和地方都已经开始对有关的法律规定是否符合WTO进行清查和修改,以适应WTO的游戏规则。中国已经根据国民待遇义务要求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三项法律进行了修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 外汇收支平衡问题。根据WTO有关不能用外汇收支平衡制约企业的输入限制,删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0条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删除《外资企业法》第18条第3款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
- 现地采购问题对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采购,根据WTO无差别原则,删除《外资企业法》第15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9条第2款修改为可以在中国购置也可以在国外市场购买。
- 出口义务问题。删除了《外资企业法》第13条第1款设立外资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内容。
企业生产计划报告问题。删除《中外合资企业法》第9条第1款合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以及《外资企业法》第11条第10款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