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歧视外国产品的行为


下面主要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出发,并主要从什么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行为出发,来分析一下国民待遇原则。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可以通过对外国产品与本国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得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行为,可以将它们分成两类:一种与产品税费有关,即对外国产品征收的税费高于本国产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另一种与税费无关,即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存在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性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

  1. 税费歧视:

1)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征收税费时,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税费不应超出或高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税费。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这里,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费差额,没有最低标准或微量的要求。只要进口产品的税费负担高于国内产品,哪怕是一丁点,也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第一句

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
什么是同类产品,WTO并没有提供一个标准解释。要看具体的情境予以解释。公认的理解,是对产品以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性能性质质量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例如,不同种类的浴皂可能属于同类产品,但浴皂与洗衣皂却不属于同类产品。

2)如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但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者可替代关系,如没有同等征税,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构成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2款第二句
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
何为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也没有准确的定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形确定。除同样考虑同类产品情形下的因素外,还可以考虑市场、替代弹性、经销渠道、广告方式。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大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产品,可能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
比如,对进口的香蕉征收的费用高于本国桔子,桔子与香蕉不是同类产品,似不存在歧视进口产品的情况,因为桔子的价格低并不影响喜欢香蕉的消费者购买香蕉。但是考虑到一定的人口对水果的消费量是一定的,对香蕉征收高税费所导致的香蕉的高价格,使得香蕉在整个水果市场上的消费会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桔子与香蕉之间就存在直接竞争,因此,对进口香蕉征收高于本国桔子的税费,则可能构成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1. 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
  2. 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税(费)
  3. 没有同等征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

在是否同等征税的比较上,与同类产品不计税费差额大小的情况不同。在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存在直接竞争或者构成可替代产品的情况下,只有进口产品的税费超出国内产品税费一定额度,才可认定没有同样征税(费)。这里就存在最低标准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直接竞争关系或可替代产品毕竟不是同类产品,产品之间存在可能影响税费的差别。但超出的额度具体多少才构成歧视,需根据个案确定。最后还要审查,如果进口产品的税费负担高于国内产品,是否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也就是说,仅仅是进口产品的税费超出国内产品的税费这一事实,不足以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可以从有关措施的设计、结构和形式方面进行审查。
例如:在智利酒类税案中,智利对35度以下的酒适用27%的税率,而对39度以上的适用47%的税率,而事实上,进口酒的95%在39度以上,国产酒的75%在35度以下,而在智利国内市场中极少有35度到39度之间的酒。专家组根据潜在竞争性、最终用途、物理特征、经销渠道和销售点、价格等因素,裁定争议的进口酒与国产酒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税负的差别已经远远超出了最低额度,并从其制度的设计上认定有保护国内生产的目的。这一裁定和结论,为上诉机构所维持。

  1. 国内规章方面的歧视:

当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并不高于本国产品,但本国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存在对外国产品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国产品,或者对外国产品有数量或比例的限制,也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
这种情况包括:进口产品进入本国时必须通过某种测试,而对本国同类产品(此处的同类产品,其范围广于国内税费情形下的同类产品,但小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则无此规定;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零售、批发渠道或特定的运输、仓储方式,而对本国同类产品无此规定。另外,要求本地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规定企业据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和价值使用或购买进口产品。例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等物资采购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就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还要求,在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方面,成员不得制定或维持与特定的数量或比例相关的国内数量规章,直接或间接要求由国内来源供应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也不得以在外部供应来源中分配这种数量或比例的方式实施。
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要求,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那些对调整产品的销售等发生直影响的规定,也包括那些对产品的销售等产生间接影响的规定;既包括了强制性的规定,也包括了非强制性的但企业遵循了会得到好处的规定;既包括中央一级的规定,也包括地方的规定。地方政府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就是国家违反了该义务。

韩国牛肉案中,在韩国对进口牛肉所征的税费并不高于本国牛肉,但韩国禁止进口牛肉与国产牛肉同地销售。进口牛肉只能在专卖店中销售,或者在大型的百货商店中分柜销售。韩国的这一规定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