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欧共体家禽制品进口措施案
欧共体家禽案
申诉方:巴西
被申诉方:欧共体
第三方:泰国、美国
上诉方:巴西、欧共体
被上诉方:欧共体、巴西
第三当事方:美国、泰国
裁决时间: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非歧视地实行进口限制及配额的实施。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GATT第13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禁止或限制来自任何其它缔约方的任何产品进口,或向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的任何产品的出口,除非来自所有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和进口或向所有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出口同样受到禁止或限制。”
GATT第13条第2款:“在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缔约方应使此种产品的贸易分配尽可能接近在无此类限制的情况下各缔约方预期获得的份额,……”
案情:
本案涉及的纠纷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前欧共体油料种子案的结果有关。该案专家组报告通过之后,GATT缔约方全体授权欧共体根据1947年GATT第28条与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谈判,修改关税减让表。欧共体与巴西和其他9个缔约方达成了新的关税约束协议(以下称为“油料种子协议”)。与巴西的谈判1993年7月13日结束,会谈纪要1994年1月31日签署。欧共体与巴西签订的新协议中与本案有关的内容是:在3个关税税目(冷冻家禽肉)下增加了15,500吨全球免税配额,同时这15,500吨也不征收其他税。1994年3月29日,欧共体理事会第774/94号规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该免税配额生效。1995年9月,理事会修订了第774/94规则,制定了新的2185/95号规则,以适应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产品协议的规定。
欧共体现行的关税减让表仍然保留这15,500吨免税配额指标,在配额内的家禽肉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申领许可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缴纳保证金;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关税,但进口不需要许可证。如果农产品协议第5条的条件得到满足,欧共体保留对超过配额的家禽肉征收特别保障税的权利。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
免税配额是否只是给巴西的
巴西提出,15,500吨的免税配额是巴西和欧共体之间谈判的结果,只有巴西是唯一的受益国,专家组经过审议认为,巴西未能证明15,500吨的免税配额仅仅是给巴西一国的,即使从欧共体根据双边协议修改的关税减让表也可以看出这一点。专家组认为,欧共体有义务履行最惠国待遇。
巴西提出,如果专家组认为GATT第13条适用本案的情况,则欧共体违反了第13条的规定。巴西又提出,欧共体将配额给予非成员方(中国)和已经有市场准入特权的东欧成员方,不符合第13条第2款(D)。专家组认为,GATT第13条的文字本身没有要求仅根据从成员方进口的总量计算关税配额,此外,计算配额与一个出口国实际得到配额多少是两个分别的问题。巴西并未对自己得到的免税配额(7100吨)提出异议,只是对其他国家的加入表示不满。专家组的结论是:欧共体根据全部贸易额,包括从非成员方的进口额来计算关税配额,没有违反GATT第13条。
巴西和欧共体都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的分析
上诉机构重申,对欧共体有约束力的是作为WTO协议组成部分的关税减让表LXXX,而不是油料种子协议,在减让表中,15,500吨免税配额列在第一部分,即“最惠国待遇关税”,这一条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没有提到油料种子协议,也没有规定这一配额全部是给予巴西的。这就是说,即使把油料种子协议作为了解欧共体关税减让义务的参考因素,也无法确定巴西的主张。油料种子协议有一条脚注:“免税配额给予切割家禽肉,其全球年关税配额为15,500吨。”从“全球年关税配额”普通含义可以看出,这一配额并不是只给巴西的。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关于没有证据表明配额只是给予巴西的意见。
巴西提出非WTO成员没有权利参与关税配额,一个成员方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决定给予非成员方配额。上诉机构注意到,巴西要求解决WTO成员方与非成员方在关税配额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专家组决定的问题实际上比巴西提出问题的范围窄。根据DSU第17条第6款和第13款,上诉机构的审查“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报告的结论”。专家组在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分析也没有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在这两个问题上不存在上诉机构可以承认或否认的结论或法律分析。上诉机构据此维持专家组的结论。
评析:
本案涉及了通过配额形式实行的进口限制。贸易自由化是WTO的宗旨,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其基本原则。但国际贸易中存在的诸多因素又造成了不可能完全取消数量限制的局面。GATT第13条的规定就是针对这种情况的。如果有必要实行数量限制,则限制不应当根据产品来源国或出口国而有差别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一个成员如果设置了进口配额,应当考虑希望出口该种设限产品的所有出口国,并根据情况无歧视地在出口国之间分配配额。本案还牵涉WTO成立前欧共体与巴西的双边协议,由于协议的文字规定非常清楚,对于配额是给巴西一国还是全球配额,专家组并没有过多讨论就得出了结论。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没有回答巴西提出的问题:一个WTO成员的配额是否可以给予非WTO成员。笔者认为,根据国际法解释条约的惯例,根据词汇的普通含义,如果进口限制中用了“全球配额”的提法,应当包括给予非WTO成员的配额。如果明确是WTO成员配额,则这些配额只时给WTO成员的。但如果设定限制时只写了“配额”,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分析,包括设限产品的来源国、设限时的进口量和配额量等等,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