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虽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都存在,并具有共同的特点,但在这三类规则间,仍有一些差异。此处主要介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其他两个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在相关章节中介绍。
根据WTO协定附件一中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WTO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利益,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
1.适用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
(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有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
(4)征收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
可以看到,最惠国待遇不仅限于边境措施,比如关税与进出口手续,而且还包括某些国内措施。
2.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进口和出口,也就是适用于一成员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产品和该成员向其他国家出口的产品。但是,在实际上中,它的适用主要涉及进口产品。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最惠国待遇才适用呢?
- 所实施的待遇/措施/优惠必须在上述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必须能够产生某种利益(比如对一项进口产品减免税,是产生利益的),
- 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对该措施主张最惠国待遇,即同样适用该措施、享有该措施所产生的利益。
同类产品(like proDuCts):什么是同类产品,WTO并没有提供一个标准解释。要看具体的情境予以解释。公认的理解,是对产品以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性能性质质量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例如,不同种类的浴皂可能属于同类产品,但浴皂与洗衣皂却不属于同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