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惠国待遇在多边贸易制度中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是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
WTO三大贸易协定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它们是

  •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1条、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和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条

根据WTO的规定,对于不同的事项的决策,投票票数要求不同,有些事项需要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同意生效,(见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五、世界贸易组织决策程序),但对于上述这三项规定的修改,也就是说,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
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最惠国待遇规定于协定第一部分的第1条。根据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条和第2条(关税减让)普遍适用于各缔约方,而其他义务则在不违反国内立法的最大限度内适用。也就是说,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最惠国待遇就是一项必须遵守的普遍性义务。

最惠国待遇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成功运作,使得乌拉圭回合谈判者将其扩大到了新缔结的GATS和TRI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