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端解决机构解决的争端类型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规定了三种争端类型。《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继承了这三种类型的情况下,又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1. 违反性申诉

这是争端的主要类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确立了存在违反有关协议条款的行为后,推定申诉方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对这种争端的裁定,被诉方往往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

  1. 非违反性申诉

对这种申诉的审查,不追究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条款而只处理被诉方的措施是否使申诉方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受损或丧失。(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2款)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施受损或丧失被诉方没有取消有关措施的义务,只需作出补偿
日本胶卷案中,美国指控日本的有关措施使美国根据有关关税减让预期可得的利益丧失或受损,但专家组裁定美国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预期利益,因而美国的申诉被驳回。

  1. 其他情形
关于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其他争端类型及其所适用的程序和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迄今为止也还没有出现过上述两种类型以外的类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