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争端解决制度的目的
如果没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办法,一个象WTO这样的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会因为其规则无法得到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争端解决制度的建立,旨在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监督成员履行有关义务,但不因此而增加或削弱成员的权利义务,同时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期性(DSU第3条第2款、第7款)。
2.争端解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下列协议提起的争端,都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1中的所有协议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如果《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附录(DSU的文本最后有四个附录,附录1列举了本谅解所管辖的协定,附录2列出了本谅解所管辖的协定中的特殊或附加的规定,附录3规定了工作程序,附录4规定了专家审议小组的职责范围)(DSU附录1、附录2)中明确列出的相关协议中的特殊或额外规定,与DSU本身的规定不同,则优先适用这些特殊或额外规定。例如反倾销协议第17条中规定的专家组审查标准,就是这样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定。
3.争端解决制度的特点
- 多边性
WTO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WTO贸易规则,他们会使用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DSU第23条)。这就意味着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
在争端解决机构没有作出有关成员是否违反有关协议、是否使其他成员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的裁定前,其他任何成员不得单方面作出类似的裁定;被诉成员采取的改正措施,是否符合有关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拟采取的报复措施应限于什么水平,都得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特别强调加强多边体制。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就是针对多边性要求提出的指控,即针对未通过多边组织解决、单方采取的报复行为提出的指控。
所有争端、协议,都适用统一的争端解决制度(DSU第1条)。相关协议中特殊或额外的规定,并不替代统一争端解决制度。适用的实体规则也是与具体问题相关的全部规则,而不能仅适用其中的某一协议。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分散的独立的争端解决制度不同。在巴西椰果案中,申诉方只引用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补贴的规定,而没有引用反补贴协议。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则是由这两部分组成的,少了其中任何一部分,都会影响到对整体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认定,因而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指明申诉的法律依据。由于不能确定被诉方的整体权利义务,自然不能审查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义务。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这一裁定,并强调了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争端解决所适用的规则和程序都是强制性的(DSU第1条)。任何争端,只要申诉方以规定的方式提起,都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强制管辖。争端机构作出的裁定和建议,对争端成员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有关成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其他有关成员采取报复措施。欧共体香蕉(体制)案)引发的报复、制裁,非常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是否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取决于成员自己的意志和决定。并不是每一个贸易争端都必须提起申诉。是否提起申诉,由有关成员根据贸易影响的大小、根据争端解决程序的效果自己决定。另一方面,对每一个贸易争端解决的每一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申诉方愿意继续这一程序,这一程序就不受阻碍,尤其是不受被诉方的阻碍(DSU第6条第1款)。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被诉方可以阻碍这一程序,例如阻止设立专家组、阻止通过专家组报告等。
- 除非全体成员一致不同意通过争端裁定,否则争端裁定自动获得通过
上述自动性,实质上是与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决定的方式相联系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确立了一个非常特殊的决策制度:对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以及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除非一致决定不同意,则该申请或报告即获得通过(DSU第6条第1款、第16条第4款、第17条第14款)。这一特点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制度的约束性,提高了这一制度的效率。
4.争端解决制度的基本原则
- 依规则解决争端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会出现凭实力、通过外交途经解决争端的做法,但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在WTO框架下,争端的解决只能由贸易和法律专家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适用WTO规则进行裁判(DSU第3条第2款)。为了纠正专家组裁判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错误,特设常设上诉机构,对专家组裁决书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
- 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在WTO制度下,争端的解决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无论是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中,还是在其他相关协议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随处可见,例如:
申诉方和被诉方的地位平等;
申诉方和被诉方有充分机会提出意见、进行反驳;
审查案件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应该严格遵循有关程序,保证争端的公平审理和公正解决。
- 追求有效的解决结果
一方成员应根据起动争端解决程序可能达到的效果来考虑、决定是否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争端的解决结果应使争端双方满意,并能保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不减损、增加争端各方根据有关协议的权利义务,而且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DSU第3条第2款、第3条第7款)被裁定违反有关协议的一方,应首先努力修改、废除被裁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措施,在不能这样做时,可向对方提供补偿。申诉方的报复措施应是最后一道救济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