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端解决制度的建立及其作用

在WTO成立以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并不是统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条款,而后来由东京回合东京回合谈判始于1973年结束于1979年,有102个国家参加,谈判结果是世界上9个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关税平均削减三分之一达成的有少数国家参加的许多守则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少数工业化国家的GATT成员参加了东京回合产生的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由于协议未能被GATT的所有成员签署,因此这些协议常被非正式地称为''守则'',则各有自己的争端解决制度。
乌拉圭回合签署的、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一部分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WTO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第一任总干事鲁杰罗指出:“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制度,任何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体制相比,新的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从一开始就更有力、更自动、更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