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思考题

1.一外国出口商,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海关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规则。如何处理这一情况?
中国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并没有赋予个人或企业直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起诉任何政府的诉权,个人或企业应通过本国政府采取相关措施。中国法律或法院亦不应赋予个人起诉权。

2.如何看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是否意味着国家主权受到限制?
我们说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效力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是指国内法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时,应修改国内法的规定,使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各成员不能以国内法的规定与WTO的规定不同为理由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这里的国内法,指一般的国内法律,而不包括各成员的宪法。
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并不表示在一般意义上国家主权就受到了限制。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任何国家的对外交往,都是与其他国家求同存异的过程,国际条约的制定,都是缔约方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不可能完全是一国意志的反映。是否缔结某一国际条约、作出多大的让步,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和结果。签订的国际条约只是国家主权行使的结果,而履行已经签订的国际条约,只是兑现已经作出的承诺而已。

3.结合前面几章,您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目标上和方法上是一致的吗?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深化的过程,也是中国申请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也是对社会主义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所以,中国加入WTO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方向上,是一致的。
但是,目标和方向的一致,并不表示在方法上不产生问题。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建立、完善的阶段。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运作方式与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无疑还有较大的差距,缩小这一差距也正是我国融入国际经济社会的一个目标。在政府的职能、运作机制方面,中国还都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另外,我国没有区域自由贸易的经验,我国的对外贸易都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中国积极参加的亚太经合组织仅仅是松散的国际经济论坛,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因而,中国加入多边性的世界贸易组织后,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会表现出经验不足、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正如新中国成立之初从革命转到建设阶段中所面临的问题一样。这一过程表现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会出现某种程度的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