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成员实施WTO规则的义务


1.实施方式
(1)主要通过制定、修改国内法进行。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法律、法规、规定及行政程序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并在全境内统一适用、实施。国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国内法中没有相应规定的,应予以制定。现有的争端解决案件中,印度专利保护案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在这一点上体现得最为明显。美国的301条款制度(美国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它主要规定,在美国认为其他国家没有遵循有关条约义务时,可以单方采取报复措施。)也受到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审查见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这几个案件都是指控WTO成员国内法律制度违反世贸规则的。

印度专利保护案中,为了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的义务,印度需要修改专利法,但当时适值印度国会休会,于是总统根据宪法制定了临时性(印度宪法规定总统的这种行为的有效期为6个星期)的专利实施条例,准备在国会复会时通过新的专利法。总统制定的专利实施条例在实际适用了三个月后失效,而拟提交国会批准的新专利法却因国会被解散而未能通过。因而在一段时间内,印度的专利机构根据已经失效的专利实施条例处理有关专利问题,但这一点并未对外宣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印度没有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义务。

(2)对实施法律的具体措施,应废除或修改
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定和建议的履行,主要是通过修改和撤销有关被诉措施的形式。此处的措施,除实施法律的具体措施外,也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程序。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为了实施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欧共体的香蕉进口体制几经修改之后,仍被认为未能达到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程度。

(3)法律透明
透明的法律政策,可以使人们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预见到未来的贸易机会。履行法律透明的义务,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公布、通知和建立咨询点来实现的。
公布:公布法律的义务,是指成员必须在其国内指定的刊物上公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司法判例、行政裁定,影响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协定也要公布。导致税费提高或负担加重的普遍适用的规章,在适用之前应预先公布。不允许行政机关适用由内部掌握、不对外界公开的内部规定、做法。在印度专利案中,尽管行政机关的实际做法与专利实施条件相同,但属于内部做法,因此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印度违反了WTO规定的有关义务。
通知一国的贸易法律及其修改,以及采取的有关贸易措施,除了必须在国内公布外,还应立即通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各有关协议都规定了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
咨询点:各成员政府还应建立法律咨询点,对个人、企业或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该答复应当是权威性的、全面的、及时的。

(4)统一、公正、合理适用法律
一个成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应统一、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除非经世界贸易组织同意,否则,不得在一国(或单独关税区)境内实施不同的法律。任何成员不得以任意、武断的方式实施法律。成员政府行政机关的最终裁定,应有机会受到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查。
2.权利义务的统一
各成员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所加入的议定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除非经过部长会议的豁免,各成员应履行全部义务。在对关税减让表和具体承诺的理解存在分歧时,按照最小义务执行。
3.对规则实施的监督
对成员履行WTO义务的监督,有不同的形式和层次。

  1. 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见第五章 贸易政策审查制度

WTO贸易政策审查机构对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与争端无关,仅对成员的贸易法律政策进行评议,对成员起到批评和提醒的作用。

  1. 磋商见第六章 争端解决制度

成员相互之间可以就关注的问题进行磋商,以期对可能被认为违反有关规则的措施达成解决的办法。
以上这两种机制所达成的结果,对成员履行义务都没有约束力。

  1. 争端解决制度
是保障成员履行义务的最强有力的措施。它的专家裁判、自动通过、授权报复等手段,使这一制度被认为是武装到了牙齿的制度。(见第六章 争端解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