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边贸易制度的经济基础 献


1.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要求政府在制定法律政策时,考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按商业规则行事。WTO协定本身就是一个商业协定。产品的价格、补贴利益的计算、反倾销调查中生产要素价值的确定,都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进行的。不计投入产出生产出来的产品,与依据市场经济规则生产的产品,其竞争基础是不同的。
在市场经济中,无论在法律方面还是在产权方面,政府和企业都是相互独立的。政府制定规范,而企业则依据规范行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就象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这样,企业的竞争,以及企业产品或服务的竞争,才能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政府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能时,也才能不偏不倚,公正对待国内产品或服务与外国产品或服务的关系。
中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以及后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之所以如此困难,除了政治原因外,非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是一个重大障碍。目前中国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之中,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对中国适用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基础进行运作。换言之,在某些方面,中国在一段时间内适用的规定可能不同于其他成员。例如,在倾销的确定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规定,在一定的过渡期限内,不以中国的出口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确定,而使用
替代国(从计划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进口国政府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往往选择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者按这个国家产品生产要素的市场经济价格,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个国家就叫替代国价值。)这一做法,以其他国家的生产成本代替中国自己的生产成本。这种做法的依据就是认为中国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国的生产成本数据不可信。替代国的做法,不能反映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对出口国是不利的。(见第十四章 反倾销措施
2.比较优势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通过自由竞争,提高了效率/效益,提高了资源的合理利用。而自由竞争又是建立在比较优势之上的。''比较优势''原则是指,各国获得繁荣首先是通过利用其可用的资源,集中生产所能生产的最佳产品,然后是通过将这些产品与其他国家所能生产的最佳产品做交易。
各成员可利用的资源是不同的,无论是自然资源、人力资源还是社会资源,资源利用的不同导致产品竞争性的不同。在资源短缺的国家,产品的生产成本高,竞争力相对弱小;在资源丰富的国家,产品的生产成本低,竞争力相对强大。这是绝对优势。能够在所有方面或主要方面全部享有这种优势的国家几乎没有。

绝对优势与比较优势

假设甲国在制造汽车方面强于乙国,而乙国在制作面包方面强于甲国。如果甲国专门生产汽车,而乙国专门生产面包,且双方相互交易各自的产品,则甲乙两国都会从中获利。这就是绝对优势。

但如果一国不擅于制造任何东西情况会怎么样呢?贸易的结果会使所有生产者最后都失业吗?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说,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就是比较优势的存在。根据比较优势原则,即使甲国在制造汽车和面包上都强于甲,甲、乙两国仍然可以从相互贸易中获利。如果比较起来,在制造汽车上甲国所具有的优势更大,而在制作面包上的优势较小的话,则甲国应将资源用在它做得最好的汽车制造领域,并将产品出口到乙国。而乙国则应将资源用在它做到最好的面包制作上,并将产品出口到甲国,尽管乙国的效率不如甲国,但两国仍然可以从贸易中获利。

所有国家,包括最贫穷的国家,都有可利用的资源,如人力的、自然的、工业的、财政的等等,他们可以利用这些资源为国内市场或为在海外市场竞争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在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获利。以同样的投入,生产出更多的产出,这就是比较优势。这种优势是相对的。而几乎每一个国家都享有这种相对比较优势。这种相对比较优势,就是扬相对的“长”,避相对的“短”。正是在相对的比较优势中,各国从国际贸易中得到了所需要的东西。这也是经济越来越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之间依赖性越来越强的原因之一。
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比较优势,地区和地区之间也存在比较优势。

国际贸易挟这种比较优势之势,突破了枪炮所没有突破的万里长城,足见威力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