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边性
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其多边性,这一体制是多边贸易体制。它一方面表示,在地理意义上,该制度不局限于某一区域或某些少数国家,而是包括了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它表示相对于双边或单边的含义,突出了“组织”的存在,确立了组织纪律,凡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调整的事项,需要通过组织来解决。
多边贸易体制
WTO所管理的这个贸易体制,叫作多边贸易体制,它包括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主要贸易国家。大多数国家都是该体制的成员,但仍有一些国家不是WTO的成员。这也是为什么不把WTO叫作“全球”贸易体制或“世界”贸易体制,而叫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一词,在WTO事务中的用法与在国际关系其他领域中的用法有所不同。在WTO,“多边”一词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而在国际关系其他领域,多边则可能是区域性的,例如,一个多边安全协议可能是区域性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制度的多边性,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多边最惠国待遇义务[详见第七章最惠国待遇]。把最惠国待遇义务从双边扩展到多边,是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大发展。另一重要方面,是多边争端解决制度,将双边的贸易争端置于多边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构来处理,使争端的解决依据规则而不是依据实力或报复[详见第六章争端解决制度]。在各个具体协议中,都规定了相应的多边纪律。
多边贸易制度,避免了双边贸易关系中的单边措施,使世界贸易在更稳定的基础上进行,保护了各成员尤其是弱小成员的利益。
2.一揽子的权利和义务
贸易回合:一揽子进行
多边贸易谈判多采用的是贸易回合一揽子方式。这种方式有时比就单一议题进行谈判更富有成果。因为每个成员都能在一揽子中的某个地方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比如某一领域需要减让,但在国内政治条件下,很难有充分理由进行减让。但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揽子中的其他领域可能也会有吸引人的政治或经济的利益,因此该领域的减让的进行可能会更容易些。也就是说,在全球一揽子的背景下,多个贸易议题同时谈判,谈判者可以在不同的议题中寻求平衡,因此,对世界贸易中敏感部门的改革可能相对容易。
在一揽子谈判结果达成后,谈判者或者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不允许有选择地加入其中的协议。这样,一方面促进了谈判的进行,另一方面,各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平衡的。一揽子的权利义务的另一含义,是这些权利义务共同同时对每一个成员适用。各成员不能预先排除某些协议,而只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协议。这就是所谓的义务累积适用。
3.依据规则处理贸易关系
遵循既定的规则,依法办事,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办事,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的事项,对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和贸易争端,根据经由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则进行调查、处理,而不是屈从于某一国家的主观意志或经济实力。
严格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履行义务,不得内外有别,不得在外国间进行歧视;法律、规章要透明公开,统一、公正、合理地适用WTO规则;根据是非曲直由专家独立地对争端作出裁决,而不是通过传统的外交手段进行处理;成员间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平衡;遵循正当程序,每一成员都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有适当的渠道提起自己的诉求,不因为势单力薄而被剥夺或削弱这些权利;保护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因时因事因人因势而随意枉法。所有以上的这些原则、精神,都体现了依法/规则办事的特点。
依据规则处理贸易关系,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制度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WTO下,任何成员国在多边贸易中都再也不能因为实力强而为所欲为,起码不能左右对有关措施的裁决。单边报复也是如此。在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某一缔约方可以阻止对自己不利的报告或决定通过,比如,解决争端的裁决只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所以败诉方如果不同意,裁决就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在WTO框架下,已经一去不复返。这一特点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见第六章 争端解决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