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相同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贸易和人口大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不可避免地带有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
贸易权 贸易经营者进行对外贸易的权利
国家专营 由政府设立的企业或政府给予许可的私营企业统一经营某类产品,例如烟草专营。
视为专向补贴 针对中国制定的确立专向补贴的一种方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规则,只有专向性补贴才受到补贴纪律的约束,而专向性补贴一般指向特定企业、行业或地区提供的补贴,其确定与所有制没有关系。而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包括所有行业、地区的国有企业,中国政府对其提供资助,限制严格意义上不属于专向补贴,根据该规定,也视为是专向补贴,从而受到与补贴相关的规则的约束。这是一种歧视性规定。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 专门对中国出口产品规定的保障措施,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由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而具有歧视性。除直接受中国出口产品影响的进口成员可以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外,其他成员如认为该保障措施造成了中国出口产品的转移,也可以对中国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措施。
市场扰乱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过渡性保障时,中国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的市场干扰或干扰威胁。
确定倾销的非市场经济条件 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所采取的方法。除非受调查的中国生产商证明其所在行业按市场经济条件运作,进口国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来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