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就出口成员的产品依据正常条件大量进入进口成员境内,对进口国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规定了提供紧急救济的保障措施。实施这一措施的主要条件必须是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应在最惠国基础上,对所有来源的产品实施。
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非常担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产品的出口数量或条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而,在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特别规定了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的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

  1. 磋商

根据议定书,如果中国产品进口到任何成员境内的增加数量或条件,足以对进口成员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了市场干扰(mArket Disruption)或市场干扰的威胁,受影响的成员可以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保障措施。

  1. 中国自己采取措施

如果在双边磋商中,一致认为中国产品的进口是市场干扰的原因,并且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或补救市场干扰,中国政府政府应采取这样的措施。

  1. 受影响的国家采取措施

如果在收到磋商要求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则在制止或补救市场干扰的限度内,受影响的进口成员可以自由决定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进口。
如果进口成员根据进口的相对增加采取措施,该措施维持期限超过2年时,中国可以对该成员中止同等程度的减让或义务;如果进口成员根据绝对的增加采取措施,则在该措施维持超过3年时,中国可以中止同等程序的减让或义务。
在紧急情况下,延迟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于补救的损害,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不超过200天的临时措施。

  1. 受贸易转移影响的其他国家采取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如果认为进口成员采取的过渡期保障措施造成了对其市场的贸易转移,可以要求与中国、相关成员进行磋商。如果在发出磋商通知的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要求磋商的成员,可以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从中国的进口,其程度限于制止或救济该转移的必要程度。

在严重地情况下,中国的出口有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导致许多进口国同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