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换句话说,中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根据这一特点,议定书对倾销和补贴的确定中的价格比较问题作了特殊规定(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
1.倾销的确定
这一问题的实质,就是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是否采取替代国的问题。
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

  1. 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或者
  2. 使用不严格依据与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实质上就是使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

上述方法的选择,应遵循下述原则:

  1. 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能够明确证明,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中市场经济条件占主流,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口成员应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以此来确定价格可比性;
  2. 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不能证明,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中市场经济条件占主流,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严格依据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

如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有关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
2.补贴量的计算
在《反补贴协议》所规定的程序中,在确定补贴数额时,原则上适用《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在使用时存在特殊的困难,考虑中国的通行条件可能并不总可以作为适当标准,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口成员,可以使用识别和衡量利益的方法。在适用这些方法时,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之外通行的条件之前,应对这些通行的条件进行调整。
3.国有企业补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