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权的放开
在中国,一直以来,并不是所有的企事业都可以进行对外贸易。中国的对外贸易,一直是由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一些企业进行的。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良好的贸易秩序,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其他企业进行对外贸易。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中,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条》)。
外国人和企业,在贸易经营权方面,即便没有在中国进行投资或登记,也享有与中国企业相同的待遇。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对外贸易法》时,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
2.国家专营企业
经营权的放开,并不意味着不能由某些企业专营某些商品。某些商品的专营,也不意味着违反了产品的国民待遇。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专营企业的问题。
国家专营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也被称为国营企业(不一定是国有企业)。它可以是国家设立或维持的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授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其特征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营。
但商品专营,可能引起同类商品中的歧视问题。因而,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国家专营企业对商品应采取非歧视原则,根据商业因素买卖,其经营规则和程序应当透明,并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报。
《中国加入议定书》要求中国的专营企业的进口程序充分透明,在商品的质量、价值或产地方面,政府不应采取措施影响或直接指示专营企业。专营企业的出口商品的定价机制,应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全面的信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