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了消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期限。而中国承诺,在加入时,完全遵守该协议的要求,而不诉诸过渡期的规定。
中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这不仅包括通过法律/规章和其他措施实施的要求,也包括对含有这种要求的合同不予以强制执行。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不能以下述情况为条件: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任何种类的出口实绩要求,比如,当地含量、抵消、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开发;企业的国籍或性质。另外,配额的分配不应以设立合营企业为条件(中国入世议定书第7条)。
在中国修订的外资投资企业立法以及实施条件中,上述要求基本得到了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