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思考题

根据本章内容,如何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的规则间的相互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繁多复杂,从掌握理解的角度,大体上可以分成四部分:货物贸易规则、知识产权贸易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以及争端解决规则。前三部分主要是实体规则,第四部分是程序规则。在货物贸易规则中又包含了许多具体的不同种类的货物贸易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不同规则是共同起作用的,各义务间是累加的关系,彼此之间并不互相排斥,某一措施受到某一项规则的约束,并不意味着其他规则就不适用了。例如,在欧共体香蕉体制案中,香蕉批发,既是香蕉的销售,同时又是一种经销形式。前者是一种货物买卖行为,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后者是一种服务贸易,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约束。不能因为香蕉批发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约束,就认为它不再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约束;也不能以遵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为由,为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作辩护。反之亦然。
再比如,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上,二者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的规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把“没有预见到的发展”规定为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而《保障措施协议》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在一个案件中,争端方乃至专家组都认为,《保障措施协议》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就说明它删除了这一条件,所以实施保障措施不再需要考虑这一因素。但这种认识被上诉机构推翻。上诉机构再三强调这样一条原则:不同规则共同适用、共同起作用。
因此,在争端解决实践中,针对其他成员所采取的贸易措施,申诉方往往同时提出许多诉求,即使根据某一规则某一诉求不成功,其他诉求仍然可能因其他规则而得到支持。这种做法,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运用得还不是很广泛,换句话说,我国缺少这方面的经验。
另一方面,从采取措施的成员国的角度看,在制定某一措施时,最好根据不同的协议、规则仔细研究、衡量,遵守每个协议中的义务,尽量减少顾此失彼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