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解释


1.解释的种类和权限
可以分为
部长会议解释(WTO协定第9条)(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立法解释)和争端解决机构解释(DSU第3条第2款)(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解释)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部长会议对WTO规则所作的解释,对所有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成员间的争端过程中对规则所作的解释,属于个案解释,只对有关争议的当事人成员有约束力,但对未来的争端解决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性作用。
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对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进行解释的专有权,这种解释直接改变成员的权利义务,但须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尤其是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依照
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澄清这些协议的现有规定,不得增加或减少成员的权利义务。
2.争端解决机构的解释对WTO起指导作用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法对世界贸易组织起着指导作用。这主要是指争端解决机构所通过的案件报告的指导作用。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上,不存在英美法系中的先例约束制度,但承认以前案件的指导作用。在
日本酒类税案中,上诉机构确认了以前的争端解决报告对相关案件的指导作用。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案件中,大量地引用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专家组报告,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在解释WTO规则时,根据国际公法上的习惯解释原则进行解释。在
美国汽油标准案中,上诉机构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2条所规定的原则,也就是习惯解释原则。它要求: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实际用语、上下文和条约的目标及宗旨诸因素的相互关系及先后次序是:先条文、上下文,后目标宗旨;每种方法解释出来的结果,相互确认而非相互替代。
4.争端解决机构的具体解释方法
字面解释:主要根据条约实际用语解释,而非目的解释。
个案解释:根据每一具体案件进行解释,每一次解释都不具有最终性和最高权威性。
有效解释:赋予协议所有的条款、用语以效力,避免相互间的冲突、替代或多余。
在极个别协议中,当含义不确定时义务从轻:如果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对成员的义务重,另一种对成员的义务轻,取后一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