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相对单一不同,服务的种类多种多样,服务贸易的范围很广,国际上对服务、服务贸易也没有统一的定义,相应地对服务贸易的调整,也缺少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样的多边规则。国际社会正在为此进行努力。同时由于服务不同于有形货物,货物贸易的管理规则,如关税措施,不适用于服务贸易,这就需要制定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贸易规则。有些一般性规则,例如不歧视原则(最惠国与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中的含义和适用也发生了变化。本章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内容作一介绍,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奠定基础。
关键词
服务贸易 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定义,通常包括下列四类贸易:直接提供境外服务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如旅游)、商业存在(在东道国建立分支机构)和自然人的存在(如劳务输出)。
商业存在 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