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思考题



1.如何理解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关系?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至少存在三种关系: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完全没有联系;主要是服务贸易,但附带货物贸易;主要是货物贸易,但附带贸易贸易。也有可能存在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不分主次的情形。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批发贸易既是货物贸易,又是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调整它们的规范。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实体性规范中,可以分为三大类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由于不同规范累积起作用,在实际适用时,注意防止对某一类规范的忽视。

2.如何理解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的国民待遇,是非普遍性义务。换言之,对进入本国市场的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是否给予国民待遇,由作出承诺的国家来决定。但这一点不能抽象地绝对化。整个谈判都是一揽子的谈判,各方面/各议题都相互联系在一起,某一国家在这方面不作出让步,可能在那方面就得不到想要的东西。因而,各国实际上都要对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承诺或多或少的国民义务承诺。
另一方面,这一国民待遇义务的承诺,仍然可能有一定的条件的限制,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只有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享有国民待遇。这也与普遍性义务不同。因此,无论是中国的服务出口还是外国服务进口,其享有的待遇严格地受到了具体条件的约束。

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类似,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也要求外国服务和本国服务是同类服务。与本国服务不同类的外国服务,是不能要求国民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