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成员对服务贸易的范围还没有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由于服务贸易的敏感性,由于前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性特点,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依每一成员具体列出的承诺表来确定。
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的作用,与约束性关税的作用相类似。每个成员应具体列出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的义务;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以及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
1.具体承诺减让表
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做出的具体承诺。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0条)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服务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来确定。具体承诺减让表直接决定着成员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承担的具体义务。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清单采取“否定式”相反,具体承诺采取了“肯定式清单”方法,成员只对具体承诺的事项和范围承担义务。
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下述内容: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这些内容与服务贸易方式、服务部门分类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
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为基本要素,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包括“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四个方面。水平承诺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部门承诺仅适用于所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而部门承诺最具体地确定承诺的具体范围。从“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这样的名称中可以看出,具体承诺是从限制的角度来体现的,可有三种具体表达方式:不作承诺、、具体列明限制、没有限制。“不作承诺”意味着该成员在该方面不承担任何义务;“没有限制”则正相反,表明该成员在该方面承担了不实施任何限制的全部义务; “具体列明限制”这一方式则表示了承担义务时所附带的要求,详细列出了采取限制的内容和性质。
2. 市场准入
在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
但除非在承诺表中明确规定,原则上禁止6种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即:
- 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
- 限制服务资产或交易的价值;
- 限制服务经营总量或服务产出总量;
- 限制雇佣人数;
- 限制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
- 通过限制外国持股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发展中国家在允许建立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方面可以存在例外。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承诺中明确注明批准商业存在应以加强国内服务能力的经济需求为标准。其条件通常包括:在合资企业的基础上批准商业存在的建立;不允许外国提供者在此类合资企业中占有大部分的股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本国人;外国服务提供者应使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该企业应培训当地雇员并向他们传授技术;可能时应雇佣当地的国内分包人员。
3. 国民待遇
允许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的贸易市场,并不等于赋予它们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样的待遇。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提出的国民待遇的要求,仅限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并且要遵照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即使在作出的承诺中,也允许对国民待遇进行限制。这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形成鲜明对比。
根据国民待遇的要求,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不要求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
在加拿大汽车案中,有关当地增值要求这一措施,专家组首先审查了加拿大是否作出了具体承诺,对国民待遇做了哪些限制。经过审查,专家组认为,加拿大就国民待遇所作的限制,不包括当地增值要求,因而,在对本地提供的服务没有这一要求时,不能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实施这一要求。专家组裁定加拿大的当地增值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都要求适用于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但由于服务的复杂性、多样性和无形性,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确定,可能要比同类商品的确定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