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合同中,技术许可方常常利用其享有的技术优势,对被许可方提出过份的要求,作出种种的限制。这些限制,有些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纯粹是滥用权利。知识产权协议承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的许可做法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技术的转让和消化。成员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或控制这种做法(TRIPS第8条)。
有鉴于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禁止下列行为: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单向技术反授(exClusive grAntBACk),禁止被许可方对许可的技术效力提出异议(ChAllenges to vAliDity),强迫性一揽子许可(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TRIPS第40条)
在我国的技术引进中,我国作为引进方,也常常受到许可方提出的不合理的技术许可限制,从而使我国的技术的吸收和开发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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