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进口的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影响到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这需要一定的检疫标准和措施。这样的检疫标准和措施,是否可能成为限制或禁止进口的借口,这需要有关标准的国际统一。
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标准,但必须有科学依据,且只能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行生命与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并不得对情况相同的成员领土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1条、第2条
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时,应采纳国际标准,除非有科学证据表明国际标准达不到所期望的保护目的,各成员可以采取更高的保护水平。在采取检疫措施时,不应比适当的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即,不得存在另一合理的替代措施。各成员采取的有关措施,应以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作依据。

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促进生长的牛肉和牛肉产品的进口。欧共体声称其检疫标准高于国际标准,而使用自己的标准。这一标准应基于风险评估并为保护水平所必需。争端解决机构裁定欧共体没有满足这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