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产品对国内农产品造成的损害,进口成员可以采取一般保障措施。除此之外,农业协议专门规定了针对具体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speCiAl sAfeguArD, SSG)。但特别保障措施实施仅适用于已经将其他限制措施转换成普通关税且在减让表中标明SSG符号的农产品。(农业协议第5条)
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与一般保障措施不同。它不依赖于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的严重损害,而是依据一定的进口量或进口价格。
只要满足下述任何一个条件,作出关税减让的进口成员就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对进口农产品征收附加关税:
- 该产品在任何年度内的进口量,超过了某一水平(称之为触发水平)。该触发水平根据进口占进口成员最近三年相应国内消费量的一定百分比(称为以市场准入机会)确定。
- 进口农产品的到岸价,低于称为触发价格的价格。该触发价格相当于该产品在1986年到1988年平均参考价格。
依据上述不同条件征收的附加关税额,受到一定标准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