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农产品的贸易虽受到调整,但约束力度较轻。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又称为农产品协议),加强了对农产品贸易的约束。这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 市场准入关税化

市场准入主要指进口关税和各种进口限制,有时侧重指市场的开放。通过统一适用关税来取代以前存在的各类非关税措施,通过关税配额来实现各类限制,使得对农产品贸易限制量化、透明,减少扭曲贸易的可能性。各种非关税措施转换成关税后,列入关税减让表中,该关税税率是约束性关税,代表了最高的关税水平。
除下述的特别保障措施外,各成员不得维持、采取或重新使用已经转换成普通关税的任何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的进口许可、通过国家专营企业维持的非关税措施,等等。(农业协议第4条

  1. 国内支持明确化

国内支持指对国内农业生产者的支持措施,包括对农业生产者的国内补贴,可以是市场价格支持,也可以是政府直接付款。允许提高或保证农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的各类补贴和支持,但应当逐步减少(农业协议第6条)。发达国家减少的速度和幅度大于发展中国家减少的速度和幅度。
国内支持是通过一种称之为综合支持量(AMS)来进行量化的,综合支持量表示以货币形式表示的对某一农产品的或总体支持农业生产者的年度支持水平。把不同产品的综合支持量和不针对具体产品的普遍性的综合支持量合并起来,就构成了综合支持总量(TotAl AMS)。这些数量代表了成员提供的国际支持的最大量。在某一特定年度内,成员可以在综合支持总量的范围内,对不同产品的综合支持量进行平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支持措施,除非按照反补贴协议裁定造成损害或威胁,不得征收反补贴税,不得提起非违反性申诉。

  1. 出口补贴列明化

除非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已列入成员的减让表(有关减让和承诺的一览表),不得对未列明的农产品实施出口补贴;对列明的补贴,不得超出所列的最高水平(农业协议第3条)。
下列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受到约束(农业协议第9条):
政府依赖出口实绩而提供的直接补贴(包括实物支付);政府为出口以低于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销售或处理农产品的非商业性库存;通过政府措施资助对农产品出口的付款;为减少农产品出口成本而提供的补贴;对出口货物提出优惠的国内运费;对出口产品中含有的农产品提供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补贴,进口成员只有按照反补贴协议作出损害或损害威胁裁定后,才可征收反补贴税,不得采取其他措施。

农产品的出口补贴纪律与完全禁止工业品的出口补贴不同。允许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但补贴要逐渐减少,这既要减少补贴资金数额,又要减少接受补贴的产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