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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查决定、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认定以及适用或延长保障措施的决定,成员都须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对于临时措施,必须在适用前通知。磋商的结果、采取措施的中期审查、补偿以及减让的中止,都应立即通过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
如果通知的时间严重迟延、通知的内容不完整,即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保障措施委员会审查成员的通知,并就成员是否遵守该协议规定的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性规定作出裁定。委员会还为磋商提供帮助,并审查拟议的报复。
在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前,成员应提供充分的机会,与作为产品出口商的拥有重大利益的成员进行磋商,而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临时措施后,应立即进行磋商。
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在与实施措施的成员进行磋商未果后,可将争端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