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的补救

实施措施的成员必须对贸易受到影响的成员做出补偿,应保持与现有水平在实质上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水平。双方可以商议有效的补偿方式。如不能达成协议,受影响成员在给予世界贸易组织货物理事会书面通知30天期满时,可以对实施措施的成员中止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但是,在进口绝对增加的情况下,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不得在进口成员实施保障措施的头3年里,行使这项中止权。这项禁止性规定,实际上限制、削弱了受影响的出口成员的权利和利益。实践中,主动补救的情况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