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严重损害指对国内产业的总体上的重大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必须基于事实,而不能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作出(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1款)。
1.国内产业
此处所指的国内产业比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时所指的国内产业的范围广。这里所说的国内产业,指与进口产品同类或直接竞争的全体生产商,或产量占全国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商。(
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1款)在保障措施中,既包括同类产品的生产商,也包括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如果主管当局在调查报告和裁定中,对损害的裁定仅是针对某个企业或某几个企业,而不是对整个产业的总体上的损害的裁定,则该裁定所得出的严重损害或威胁的结论便不能成立。保障措施中不存在反倾销措施中的区域产业。
2.确定产业损害时应考虑的因素
主管当局应考虑与产业有关的客观以及可以量化的所有相关因素,尤其应考虑绝对和相对条件下相关的进口产品增长的比例和数量,进口增长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销售、生产、生产率、生产能力利用、利润与损失以及就业水平的变化。(
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2款
主管当局在确定损害时,可以在考虑上述因素之外,增加考虑其他的因素,但不得减少上述考虑因素。上述因素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因素,主管当局的裁定与结论即缺乏依据。
上述因素中的进口增长,不仅要求证明数量的增加,而且要证明进口已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进口,必须评估以绝对和相对条件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进口增长必须是足够新的、足够突然的、足够急剧的和足够重大的(reCent enough, suDDen enough, shArp enough, signifiCAnt enough)。
3.因果关系
进口增长必须与严重损害有因果关系,但是,进口增长不一定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
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第2款(B))。
因果关系须有客观证据作依据,因果关系的证明必须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和推理,简单地将所谓的损害因素和损害结果排列,不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分析因果关系时,进口变化和损害因素变化间的关系是因果分析和裁定的核心。如果因果关系的裁定和结论没有充分分析、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裁定和结论即不符合要求。
若在同一时期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系由进口增长以外的各类因素所致,此类损害不得归咎于增长的进口。这就是不归因原则。根据该原则,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长造成的损害必须分离、区别开来(sepArAteD AnD DistinguisheD)。可参考
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中有关因果关系的论述。
4.损害必须是未预见的结果

保障措施本身具有例外性,是一种紧急措施,所以,应该是发生了进口成员没有预见的损害的发展结果。但是,由于这一要求只写进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而没有出现在《保障措施协议》中,有人误认为这一要求已被取消,但上诉机构在多个案件中否决了这种认识,所以,损害的不可预见性,仍然是实施保障措施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