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


当一成员发现由于关税减让等原因造成某一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以致对其国内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可以对该进口实施保障措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9条,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
具体说,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为
1.进口产品的急剧增长及其他条件
2.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3.上述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必须在事实上证明损害是不可预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