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如何处理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
中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和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间不完全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还包括了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关系。补贴问题对中国政府来说就显得愈加严重。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专门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作了规定。过去那种对国有企业减免债务的情形,如果不是完全禁止的话,至少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并不完全禁止补贴,实际上,它承认补贴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的作用,而且,发达国家的补贴也非常严重。因而,中国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反补贴规则中的规定向企业提供补贴,但这种补贴可能不是针对具体企业的。
在出口补贴领域,我国许多地方政府直接根据一定的出口额给予出口企业一定的好处,政府财政支持成为企业出口的奖金发放来源,这直接违反了WTO禁止性出口补贴的规定(农产品除外)。加入WTO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以前政府和企业的这种关系,从企业角度说,不能再指望因为出口业绩好而从政府获得特别的宠幸,;从政府的角度说,不能再直接给予企业特别的好处。
从此,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朝向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关系发展。
2.对亏损企业和落后地区提供补贴,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国入世后,中国政府依然可以对亏损企业和落后地区提供补贴,但应该符合WTO的规范。经济利益固然是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应考虑的社会因素所占的比重在增加,对亏损企业来说尤其如此(协议允许考虑利益,如社会安定等)。另外,对这些补贴,《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具体的规则,例如,对于落后地区的补贴,该协议对什么是落后地区有特别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补贴才被视为是允许的。
从工作方法来说,政府工作、政府决策要有规范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即使是对真正落后地区的补贴,如果没有官方的文件作为依据,没有相应的材料、数据作为佐证,也可能被认为提供了不该提供的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