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的构成
补贴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存在补贴:一成员政府或一成员境内公共实体向某一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提供财政资助,或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某种利益(反补贴协议第1条第1款)。
一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取决于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 政府的财政资助;
- 该资助产生利益。
2.政府资助
首先,与政府或公共机构相关。即便不是国家权力机构,只要行使政府职能,即属于政府范畴。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级的政府。公共机构包括类似国有公司的公共机构。
其次,财政资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让,如让与、贷款和股本投入,或资金或债务的可能的直接转让,如贷款担保;也可以是放弃收入或到期没有收取应收取的收入,如给予税收抵免或应税收入的减让(免除出口产品的关税或作为内销时征收的国内税,或实行不超过实际征收数额的出口退税,不视为补贴);还包括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商品或服务,或购买商品;另外,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委托或指示私有机构向某一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提供上述的财政资助,而该资助通常由政府进行,并且与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实质上并无不同,也属于这一范围之内。
第三,政府资助不以政府产生支出为条件。政府资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钱资助,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机构资助,也可以是通过政府确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机构资助。有的时候,可能政府没有出钱,但仍存在政府的资助。如在加拿大奶制品案中,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由奶制品生产商进行互助,对出口产品使用的牛奶提供补贴,政府本身虽没有资金资助,也构成了政府的财政资助。
3.产生利益
不产生利益的财政资助不构成补贴。因而利益是资助构成补贴的必要条件。利益,一般理解为受补贴者相对于未接受补贴者实际获得或享有的某种优势。这包括两个方面:利益的享有者是谁;根据市场标准或商业标准,接受资助与不接受资助相比,接受资助有什么好处或优势。
利益以受益人为判断标准,不以产品或产品的生产为判断标准。因为,例如,以市场价格受让产权的受让人,可能没有享有以前授予的补贴的好处。这在美国对英国铅条反补贴措施案中得以明确。该案中,生产向美国出口的铅条的原企业是国有企业,后来经过几次产权重组,买主以市场价格购买了有关业务。美国以原补贴对新买主依然存在为由,对新买主生产的对美国出口的铅条征收反补贴税。争端解决机构裁定原补贴对新买主不产生利益,因为它是支付了全部市场价格购买的。
4.专向补贴
专门针对某一企业、某类企业、某类产业的补贴,属于专向补贴(speCifiC)。(反补贴协议第2条)这类补贴属于反补贴规则管制的范围。即使某一补贴属于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补贴,但如果该补贴不是专门提供给某一企业或企业集团、某一产业或产业集团,则认为该补贴未扭曲资源分配。这类补贴一般被认为是允许的。中国对国有企业的的补贴就被视为专向性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