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反倾销税措施


1.临时措施
作出存在倾销并因此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初步裁定后,为防止在调查期间倾销进口对产业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时,有关当局可以裁定采取临时措施。临时措施是对进口商采取的。
临时措施的方式可以是征收临时税,但最好采取保证金或保函(担保书)的保证方式。临时措施所征的数额相当于临时估计的反倾销税,但该数额不得超过调查中所估计的倾销幅度。临时措施只能在调查之日起60天后采取,适用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2.价格承诺
出口商也可以自愿承诺提高他们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避免反倾销税。此为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由有关当局决定。如果有关当局对出口商的承诺、对倾销有害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可暂时中止或终止调查程序,不再进一步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在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期限和限度内一直有效。若行政复议的结果认为价格承诺不再合理,则应予以终止。

  1. 3.反倾销税
  2. 反倾销税对进口商征收,而不由出口商或生产商交纳。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少征税和非歧视性的原则。
  3. 一般情况下,只能对在征税裁定生效后进入消费渠道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征税裁定生效前的一段时间进入消费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称为追溯征收。追溯征收有两种情况。一是追溯到适用临时措施的时间。另一种是追溯到临时措施适用前90天内进入消费的倾销产品。
  4. 反倾销税在抵消倾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期限和限度内一直有效。但原则上,反倾销税不应超过5年的期限,应在征税起的5年期满之前终止(日落规则,sunset rule)。
反倾销税的利益关系人可以要求有关当局对反倾销税进行年度复议,也可以请求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终局裁定以及行政复议进行审查,这称之为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