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产业
在确定倾销的损害时,所考虑的是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包括三种情形。一种称为实质损害,一种称为实质损害威胁,第三种称为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三种依次由重到轻。到现在为止,WTO还没有确立过第三种损害。
国内产业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国内产业既可以是全国生产商,也可以是主要生产商。一般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总的生产商,或总产量占该产品的全部国内生产总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商(反倾销协议第4条)。
国内产业的确定以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生产商为基础。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的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即使不相同但在特征和用途方面最相似的产品(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6款)。同类产品的确定是一关键因素。同类产品就象一根线,把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的范围联系起来。
当国内生产商和外国生产商/出口商存在一定的关系时,我们称这些国内的企业为关联企业。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时,不应将关联企业包括在国内产业的范围之内。比方说,如果国内化工企业A是国外化工企业B某型号化肥在中国市场的总代理。现在国内化工厂指控国外企业B所生产的该产品在中国倾销。在确定该化工产品的中国国内产业时,国内企业A应被排除在外。
如果一国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竞争市场,每一市场内的生产商在一市场中销售其生产的全部产品或几乎全部产品,并且基本上满足该市场中的需求,则每一个市场内的生产商可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业,称为区域产业。这种情况下,可以把区域产业作为国内产业来对待。
2.实质损害
何为实质损害(mAteriAl injury)WTO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或界定。是否存在损害需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确定,依据确切证据,在总体上作出结论。
实质损害的确定包括下述几方面的审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影响(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1款)。
- 倾销进口商品的数量是否存在大幅增加
进口增加既可以按绝对数计算,又可以按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的相对数计算。即使某种倾销商品的绝对数量的增加并不明显,也有可能用相对的计算方法得出数量的大幅度增加。
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与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相比,倾销进口商品是否一直存在大幅度的降价;该商品进口的结果是否严重抑制了价格;或是否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本应产生的价格增长。上述一个因素或几个因素对确定价格影响并不必然具有决定性指导作用。所以,不能单独依据某一因素或某几个因素确定是否存在价格影响,应从整体上确定。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首先涉及对国内产业的界定。另一个问题是对有关因素的评估。协议要求评估与国内产业状况有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其中包括的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是决定性因素,但每一个因素都是必查因素,如果有一个因素没有审查,进口国当局作出的有关裁定即失去依据。(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款)
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影响应考查的因素,至少包括
- 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以及生产能力利用的实际的和潜在的下降;
- 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 倾销幅度的大小;
- 对现金流量、库存、就业、工资、增长率、筹集资本及投资能力的实际的和潜在的负作用。
3.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损害的威胁(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指实质损害虽没有实际发生但能够明显预见到、已经迫近。由于没有实际发生损害,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容易陷入主观判断。因而更需要依据证据作出,而不仅仅是依据指控、猜测或遥远的可能性来确定。
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时,除上述实质损害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7款):
确定实质损害威胁应特别考虑的因素
- 倾销进口商品大幅度进入进口国市场、表明进口将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 考虑到其他出口市场吸收额外出口的程度,出口商自由处置能力的提高或其即将发生的能力提高,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度进入进口国市场的可能性;
- 商品正以可能对国内价格有明显的抑制或阻止效果的价格进口,并可能增加进一步进口的需求;
- 被调查商品的库存。
4.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倾销进口必须与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要求用证据证明倾销进口造成了损害,倾销进口只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其他原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能归于倾销进口。这叫作不归因原则(no AttriBution rule)。(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5款)
不能归于倾销进口的有关因素包括: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数量和价格,需求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贸易限制措施,技术发展,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等。有关因果关系的最好分析,可见美国对日本不锈钢反倾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