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倾销的确定


根据反倾销规则,倾销是通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确定的(反倾销协议第2条)。
1.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一个抽象的虚拟概念,指的是符合某种规定的价格构成。正常价值的确定可以通过几种方式。

  1. 国内市场价格

通常采用国内市场价格,即出口国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用于消费的足够数量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它包括这么几个要素:①国内市场中存在与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的销售;②该价格是消费价格;③该价格必须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试品、甩卖或者内部交易的价格都不合规定;④国内销售的产品数量必须足够的多,太少则不具有代表性,通常要求占受审查的向进口国销售的5%以上。

  1. 其他替代方法

上述国内市场价格应具备的要素,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在所有的时候都具备。比如生产、制造专门供应出口的产品,就不存在国内销售,自然也无法确定国内市场价格。在类似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其他的替代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替代方法之一,是使用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倾销的确定是(对第三国)出口价格与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比较确定。但如果不存在对第三国的出口,或者第三国价格不可靠,这种方法即不能适用。
另一种替代方法,是使用推定价格(ConstruCteD priCe)。这种方法不是基于消费价格,而是根据受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和管理费用、利润等推算出来的价格。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国内市场价格,不适用低于成本销售时的情况或者市场虚假、没有可比商品的同时销售等情况。
应该注意的是,使用上述三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其前提都是销售价格不低于成本。如果销售价格低于成本,则违反了正常的经营规则和市场规则,这样的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当予以排除。这里,低于成本销售有明确的限定,并不是指任何低于成本的销售。如果低于生产成本销售占销售的大部分,且该销售在连续的期限内(正常是1年,但不少于6个月,与确定正常价值所审议的销售相一致的期限)大量地进行,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回收成本,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忽略该项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无法确定国内市场价格时,采取其他的替代方法确定。

  1. 针对计划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替代国

从计划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进口国政府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往往使用一个市场经济的替代国,或者按产品生产要素的市场经济价格,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替代国的做法,不能反映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对出口国是不利的。
中国的产品出口到美国或欧共体时,就遇到了非市场经济的问题。目前的做法是,在受调查的中国企业明确证明同类产品的产业在生产、制造、销售按市场条件运行时,采取中国的价格或成本,否则即使用替代国的方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在这方面作了规定。参见第20章中国的权利义务。
2.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一般指进口商向出口商实际已经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但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是关联企业、使得这一价格不可靠时,则可以使用推定出口价格。推定出口价格,通常通过进口商首次转卖给与之没有关系的独立买主的价格,或者通过在合理基础上推算出来的价格来确定。
3.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与公平比较
在确定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后,我们发现,二者还是不能直接进行比较的,因为二者的价格构成不同、反映的贸易水平不同。这就要求对二者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4款)正常价值超出出口价格的差额,就是倾销幅度。倾销幅度常用差额占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比如正常价值为3,出口价格为2,其差额为1,与出口价格相比,倾销幅度为50%。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通常要求对在相同的销售水平上、尽可能在相同时间的销售进行比较。通常都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到出厂价水平。这样才有可比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因素,包括销售条件和条款、税收、贸易水平、数量、物理特征的方面的差异,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差异。在涉及进口商与出口商有关联关系时,还要减掉进口与转售间的费用及利润,必要时,要进行货币换算。

比较方法具体有三种。倾销幅度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即平均对平均比较法;或每项交易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即个别对个别比较法。如果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人、地区或时间差别很大,可以在加权平均基础上确定的正常价值与单独出口交易的价格进行比较,即平均对个别比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