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例

案例印度进口数量限制案

印度进口数量限制案

申诉方:美国
被申诉方:印度
第三方:日本
上诉方:印度
被上诉方: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9年9月22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印度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1条和第18条的国际收支平衡条件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它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它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它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实施。”
GATT第18条第9款:“为保护其对外金融地位和保证适用于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的储备水平,属本条第4款(A)项范围的缔约方在遵守第10款至第12款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限制允许进口的商品数量或价值,控制其进口的总体水平;……”

案情:
1996年7月,印度向WTO发出通知,说为了国际收支平衡需要及其他原因,将对2,700余种产品实行数量限制。印度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主要依据是印度关税法和外贸法。根据这些法律,印度外贸实行经营许可制,许可证上应标明进口价值和数量。1997-2002年进出口政策包括一份进口否定清单,提出了进口的各种程序和条件,以及取得特别进口许可的条件,印度就是通过这份清单管制进口。要进口属于清单范围的产品,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其手续非常繁杂,条件也很苛刻。
美国指出,印度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也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的规定(逐步放宽限制)。印度则称自己的措施符合GATT第18条第12款(协商程序),它有权继续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即使它采取的措施不符合GATT第11条,也是第18条第二节允许的国际收支平衡措施,因此也就不违反GATT第18条第11款。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
GATT第11条规定了WTO的一条基本原则:禁止数量限制。第11条第1款的范围非常广,它禁止除“关税、税收和其他费用以外”的一切进口或出口限制。而根据第18条,一个成员方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而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一旦该成员方的国际收支状况改善,成员方应逐步放宽限制。
专家组先审查了印度的进口限制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的问题。根据美国的诉称:印度某些产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部分产品进口必须通过政府机构,印度根据申请人的出口创汇对某些产品颁发特别进口许可证。对此,专家组认为:印度的进口许可证是有条件颁发的,而且,印度已经将这些措施通知了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这表明,印度承认这些措施是GATT第11条第1款所称的进口限制。这实际上表明印度的这些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专家组接着审查了印度的措施是否符合GATT第18条第11款的问题。美国提出,根据GATT第18条第9款,印度的措施不是必要的,因此也就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专家组指出,GATT第18条允许发展中国家有条件地维持临时进口限制,其前提是这样做的“必要性”,采取措施的条件包括第18条第9款所称的收支平衡困难。经过综合分析,专家组确认,在专家组成立之日,印度的货币储备不存在第18条第9款(A)所称的严重下降或严重下降的威胁,无权实行收支平衡措施。因此。印度的措施是不必要的,措施的实行不符合GATT第18条第11款。
印度又提出,如果立即取消限制,所造成的后果将需要恢复限制。因此即使它的措施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根据第18条第11款的补充注释,它也有权维持限制措施。根据补充注释的措辞,专家组指出,要维持收支平衡限制,“必须确定,一旦措施取消,第18条第9款(A)或(B)规定的情况会立即出现,而且在取消措施和预计出现的情况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专家组审查了本案的证据得出结论,印度如果立即撤销限制措施可能产生储备下降和调整困难,但没有证据表明储备下降会达到第18条第9款规定可以采取限制措施的程度。因此,印度采取的措施不符合第18条第11款。
专家组总的结论是:印度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违反了第18条第11款。
印度提出了上诉。专家组认为根据第18条第11款补充注释,要维持收支平衡限制,“必须确定,一旦措施取消,第18条第9款(A)或(B)规定的情况会立即出现,而且在取消措施和预计出现的情况之间必须有因果联系。”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分析,特别是关于因果联系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并没有要求印度改变其经济政策,使用宏观控制手段不一定与任何特定的发展政策有关,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没有错误。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的全部结论。

评析:
取消数量限制是GATT的一般原则,这是1948年以来GATT一直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具体体现。然而,GATT也规定了这一原则的许多例外,如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行的限制(第12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18条)、保障措施(第19条)和一般例外(第20条)等。
本案涉及的是印度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理由所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在分析实体问题之前,专家组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自己的管辖权问题。印度提出,与国际收支平衡有关的问题应当由国际收支平衡委员会和总理事会讨论确定,DSB的专家组无权确定。印度的主张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WTO各个机构之间的管辖权划分,或至少在解决争端方面各自的管辖权。WTO协议生效后,DSU成为解决成员方之间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DSU附录2也列举了10个协议中包含的专门或附加程序,这些专门或附加程序与DSU的规定一起,成为处理相关纠纷时在程序方面的依据。但除了纺织品监督机构外,其余专门或附加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特别的处理纠纷的机构,只是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GATT第18条第12款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程序,这也是处理与GATT第18条有关的纠纷时应当遵循的。然而在1994年通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备忘录”的注释有明确的规定:“争端解决谅解书所阐明和适用的GATT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因收支平衡而采取的限制进口措施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依据DSU建立的专家组对国际收支平衡问题也有管辖权。
根据第18条,一个成员方可以根据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而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一旦该成员方的国际收支状况改善,成员方应逐步放宽限制。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基础比较脆弱,由于各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在受到外部影响(如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际初级产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时,最先反映出的问题往往是国际收支平衡出现困难。GATT第18条有多个款项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以为国际收支目的采取数量限制:第2款允许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可能需要持续高水平进口的情况下,为国际收支目的实施进口限制;第4款允许“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级阶段”的缔约方根据第18条第1、2、3节的规定暂时背离第18条的其他规定;第9款则允许第4款范围的缔约方为保证一定的储备水平而实施进口限制,但是,为此目的实行的数量限制不得超过“为预防货币储备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须的程度”。本案中IMF提供的数据表明,“印度的外汇储备是充足的”,“不存在严重衰退的威胁”,除此之外,印度也没有提供其储备不足的其他证据。因此印度败诉是在预料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