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数量限制因为缺乏透明性、公正性,WTO规定在原则上取消之,但是,完全取消对进出口的数量限制,在实际上是做不到的。而且,在特殊的情况下,数量限制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优势。因而,WTO规则在规定了取消数量限制的一般原则的同时,还明确列举了可以实施数量限制的几种例外情况。由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这一义务的根本性和明确性,可以说任何数量限制都违反了这一义务。因而,有关数量限制的争端,所争议的主要是有关国家所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所规定的这些例外情形从而获得维持的问题(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第2款):
- 为防止或缓解出口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而临时实施的出口禁止或限制;
- 为实施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归类、分级和销售标准或法规而必需实施的进出口禁或限制;
- 为了限制国内产品数量或消除国内产品的过剩而对农产品或渔产品进口而实施的限制。
- 为了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进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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