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关税、约束关税对货物贸易的作用?
关税在原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是由第一部分规定的(第一部分中的另一内容是最惠国待遇)。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第一部分所规定的是最根本的义务,是普遍适用的。第二部分是用来补充、保证第一部分的实施的,如以国民待遇规则补充、保障最惠国待遇规则,以数量限制规则来补充、保证关税规则。由此可见,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关税减让是缔约方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虽说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范围超出了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范围,但约束关税义务仍然是货物贸易方面的主要义务。
与其他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透明、量化、可预期。关税这样的特点便于贸易经营者做出经营决策。因而,关税措施,一直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优先考虑采用的贸易管理措施。例如,在农产品协议中,影响市场准入的因素都转化为关税。
货物贸易的关税规则实质上是约束关税,不能超出承诺水平征税(附加关税除外,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这一规则的实施,经过连续几个回合的降低关税谈判,使得关税越来越低,贸易壁垒的作用越来越小。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维持相对较高的关税税率,在一定时期内,关税还可以作为限制或扩大进口的手段。
附加关税常常作为非关税措施的实施形式,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及保障措施征收的关税。这些关税的税率常常很高,对限制进口起很大作用。
另外,在对别的成员采取报复措施时,中止关税减让是首选的方法。而一旦中止关税减让,税率就回到了减让前的高水平,关税的作用就得到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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