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确立了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平衡的,一个成员的权利也是另一个成员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成员的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其他成员义务的履行。成员应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和它作出的具体承诺。从规范的内容来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直接表现出的是成员的义务。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是义务主导的,与我们比较熟悉的民法中的权利导向(权利本位)不同。
因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采取的贸易措施首先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义务要求,但同时世界贸易组织也承认各成员政府有制定自己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以便促进社会发展的权利。二者的平衡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例外条款实现的。
义务例外,指一项贸易措施虽然违反了其他条款(这里所说的其他条款,是指除例处条款以外的其他WTO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但如果符合例外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就可以因此获得了正当性,从而免除其在一般情况下违反有关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或后果。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都含有一般例外条款和安全例外条款,明确规定了义务的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情形。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针对不同权利规定了不同的例外情形。
这些例外规定,保障了成员政府制定、实施其国家政策的权利。但同时,成员政府在引用这些例外时,也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按一定的规则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