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贸易组织调整的范围没有囊括所有的贸易问题
尽管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整范围已经扩大了很多,但仍有许多事项目前并不受其调整。并且,即使是列入了谈判议题的事项,成员在短时间内也很难达成一致。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问题。因而,不能指望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为所有的贸易关系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 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没有解决所有的双边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了成员间的许多双边问题。比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解决了中国与美国双边存在的最惠国待遇问题,解决了美国动辄以301条款(美国301条款,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它主要规定,在美国认为其他国家没有遵循有关条约义务时,可以单方采取报复措施。)报复的问题。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双边来解决。如上所述,多边制度并不自动解决双边问题,多边关系仍旧建立在双边关系基础之上。
- 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义务不制止成员间进一步发展贸易关系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该协定所规定的义务不阻止适用于毗邻国家的优惠待遇(边境贸易优惠);也不阻止成员间成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只要不对第三方提高贸易限制。这些国家的具体贸易关系,主要不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
边境贸易是指,相邻国家为了边境地区居民的需要,在一定的区域内可以进行一定数额的免税交易,但这种交易的产品不能运往其他地区。
自由贸易区,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代表,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自保持自己的关税制度,但对成员提供优惠待遇,非贸易区国家的产品进入其中的一个国家,并不等于进入了其他国家,从其中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出口时,还要交纳关税。
关税同盟,以欧共体为例,欧共体成员内部之间的关系,就不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调整。关税同盟成员相互间取消了关税,但对同盟外的国家维持统一的关税。从关税的角度来说,进入了其中的一个国家,也就进入了其他国家。
在义务得以豁免的情况下,或成员互不适用某些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有关成员自主确定相互间的贸易关系规范。
- 迄今为止,还有许多国家没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这些没有成为WTO成员的国家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与非成员间的贸易关系,不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这些国家间的贸易关系需要通过双边谈判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