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制度中不存在“公诉人”制度

与穆尔的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世界政府、世界警察的观点相一致,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中,不存在类似国内法律制度中的检察院、“公诉人”这样的机构和职能,也就是说,没有检举成员违反义务规则的检举机构。成员是否履行有关义务、承诺,靠成员的相互监督、指控。对某一成员可能同时存在许多违反有关义务的情形,其他成员并不一定都提起申诉,而是根据它关注的问题的重要性大小,要求磋商、提起指控;而争端解决机构也只处理被申诉的行为/措施,对于未被指控的违反WTO义务的行为,争端解决机构不会主动处理。在这一意义上,有点类似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

虽然争端解决制度中规定了每一程序的严格时间表,但如果申诉方成员不要求进行下一程序,或者说,申诉方要求中止这一程序,该程序就得以停止。世界贸易组织的授权报复,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对有关成员的制裁,而是成员相互间的制裁,制裁方和被制裁方都是成员自己。世界贸易组织机构是一个争端裁判机构。

因而,即使在多边贸易制度下,权利的实现也依赖于成员的主动性、意愿和采取的方法。世界贸易组织,是成员管理、驱动的组织。